丹东市首例防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执结
作者:丹东气象局法规处|阅读:2085次
经振兴区人民法院裁决和执行,丹东市首例拒绝防雷装置常规检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以防雷违法单位某通信运营商交纳罚款为标志,历时8个月的防雷行政处罚案件结案。2007年7月,丹东市气象局接到举报:某通信运营公司2006年、2007年以部门文件为依据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市局立即责成执法部门启动执法程序,对其进行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初步查明,举报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成立。办案人员对该公司下达《气象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提出改正措施,该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市局随即立案,对该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经查,该公司防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丹东市气象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对该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执法程序,市局先后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2007年11月16日,丹东市气象局依法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区法院经立案庭立案、行政庭审查,于2008年1月30日开庭,对该公司不履行丹东市气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召开听证会,案件双方法人代表均委托人员参加。 根据听证结果,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经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该公司2008年3月11日向区法院交纳执行款,区法院将执行款移交给丹东市气象局,案件立案费、执行费由该公司承担。 丹东市首例防雷违法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结,维护了气象法律法规的尊严,加强了气象主管机构作为防雷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能、减少防雷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对一些违反防雷管理规定的行为和以身试法者敲响警钟,对今后更好的履行丹东市防雷安全社会管理职能奠定了基础。